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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雙薪制”時代年終紅包的納稅籌劃

發布時間:2010-09-01 00:00:00    點擊:分享:

  年終雙薪很多企業還在發,但是“雙薪制”的計稅方法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發布后已宣布停止。

  “雙薪制”沒了計稅方法,但年底大紅包還是要發,如何發呢?

  雙薪 OR 一次性獎金

  雙薪一般是根據有關部門或企業制度規定的,具有恒定性,而一次性獎金通常視單位業績考核而定,需要有業績和相關績效指標的衡量。

  國稅函[2002]629號第一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放1個月的工資)后,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2005]9號第一條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從以上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兩者存在明顯的區別:

  第一,雙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放1個月的工資,比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發放的第13個月工資,就是所謂的雙薪,在金額上一般和其他月份的工資一致,即使有差異,也不會很多。而一次性獎金是根據單位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在金額上存在不確定性,與其他月份的工資沒有可比性。

  第二,發放雙薪一般是根據有關部門或企業制度規定的,具有恒定性,而一次性獎金通常視單位業績考核而定,需要有業績和相關績效指標的衡量。對于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通常不存在業績衡量,但企業的“雙薪制”并不是一個孤立的問題,年底還要涉及年終獎的問題,有時很難分清。

  因此,在不能分清的情況下,有的地方稅務實踐中,由于沒有發放雙薪的特殊規定,對企業員工,則按一次性獎金處理。而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因為其有部門明文規定發放雙薪,則按“雙薪制”的計稅方法處理。

  雙薪 PK 一次性獎金

  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1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雙薪制”的計稅方法按國稅函[2002]629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放1個月的工資)后,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但如果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應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減除800元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次性年終獎的計稅發放按國稅發[2005]9號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1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舉例:2008年A企業員工小王,12月工資4000元,取得雙薪(多發放1個月的工資)是4000元,年末又取得一次性獎金20000元。

  由于工資4000元,已超過2000的扣除標準,在計算雙薪和一次性獎金時,不能再考慮扣除標準因素。

  原政策下,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4000×15%-125=475(元)。

  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20000÷12=1666.67,適用10%的稅率,20000×10%-25=1975(元)。

  此外,4000元的月工資繳納個稅應為(4000-2000)×10%-25=175元。以上所得合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50+1975+175=2700(元)。

  后“雙薪制”時代,如何操作

  一些中介機構和納稅人在暗自竊喜,個稅又多了籌劃空間,以后發放雙薪時,不再使用雙薪或第13個月工資名義,也不再和一次性獎金區分,統統作為一次性獎金處理。

  有部分納稅人認為可以和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樣處理,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的做法可能使納稅負擔增加。

  如上述案例中,雙薪與當月工資合并,應納個人所得稅=(4000+4000-2000)×15%-125=775(元),比原來該兩項所得多納稅125元(775-475-175=125)。

  也有部分納稅人認為,其實年終發雙薪,也可以視為年末一次性獎金的組成部分,以后可以并入一次性獎金,按年終獎繳納個稅的方法操作,這樣的做法反而可能使納稅人負擔減輕。

  如上述案例中,如果將雙薪并入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0+4000)×10%-25=2375(元),比原來該兩項所得少納稅75元(1975+475-2375=75)。

  筆者認為,國稅發[2009]121號停止“雙薪制”計稅方法后,現在還不能確定雙薪適用以上哪個方法。不同性質的單位,存在著很多特殊情況。尤其是企業年末雙薪往往和各種獎金混合在一起,如果采用以上第一種處理方法,將很難操作。而如果采用第二種方法,納稅人為了避稅可能避開雙薪的名義,也可能侵蝕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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