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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時間:2014-01-24 00:00:00    點擊:分享:

  一、關于本公告制定的目的
為規范成品油消費稅管理,促進成品油市場公平競爭,堵塞一些納稅人通過變換產品名稱逃避成品油消費稅的漏洞,國家稅務總局經深入調研并征求一些石油煉化企業的意見后,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以下簡稱第47號公告)。該公告發布后,納稅人對此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基層稅務機關在執行過程中也面臨一些需要細化的問題。為進一步增強對成品油消費稅管理的認識,明確第47號公告相關的操作性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采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了一些石油煉化企業、石油化工行業協會、石化行業專家的意見,在充分考慮各方面建議和稅收征管實際的基礎上,制定了本公告。
二、關于成品油消費稅的征收范圍
2008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稅費改革的統一部署,發布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67號,以下簡稱《通知》),對成品油消費稅征收范圍進行了調整完善。根據《通知》規定,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劑油外,對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產的用于化工原料的各種輕質油均按石腦油征收消費稅,對各類重油、渣油均按燃料油征收消費稅。由此可見,2008年成品油稅費改革后,凡屬輕質油或重油、渣油的產品,無論取何種名稱,無論是用做調制成品油還是化工原料,都應繳納消費稅。
第47號公告和本公告就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從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公平稅負的角度,進一步明確納稅人凡生產加工符合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征稅規定的產品(以下簡稱應稅成品油),無論以何種名稱對外銷售或用于非連續生產應征消費稅產品,均應按規定繳納消費稅。
三、關于應稅成品油與其他石油化工產品的區分問題
由于實踐中對應稅成品油與一些非應征消費稅的石油化工產品(以下簡稱非應稅產品),存在著難以明確區分的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本公告在第47號公告的基礎上,明確了以下四種具體的區分方法:
一是從產品的化學特性進行區分。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相關規定,除少數情形外,凡在我國境內生產、加工、銷售、使用或進口的化學物質,必須已列入環境保護部發布的《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現有名錄詳見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1號)或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從化學特性看,可以用一種化學分子式表示的產品純度均較高,具有固定的熔點、沸點等性質,通過一些常用的檢測方法(如氣相色譜法等),即能將其與混合物加以區分,而應稅成品油都是多種化合物的混合物,其中各物質均保持原有性質(如沒有固定沸點等),不能用一種化學分子式來表示且不屬于新化學物質。因此,《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中列明分子式的產品和納稅人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的產品,與應稅成品油有著明顯區別。
二是從產品的生產許可進行區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規定,國家對包括石油產品等危險化學品在內的重要工業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該許可證的發放管理由省級(含)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需要辦理生產許可的各類產品,均公布了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及具體產品品種名稱(可從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官方網站查詢:http://cpzljds.aqsiq.gov.cn/scxk/),并將石油產品與其他危險化學品進行了一定的區分。納稅人從事這些產品生產,必須經省級或受省級委托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地核查、產品抽檢并審核通過后,才能獲得列明產品品種明細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據此,本公告規定,納稅人取得省級(含)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中列明的各種明細產品,除在產品名稱中注明為“石油產品”外,均不需提交檢驗證明備案,不屬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范圍。
三是從產品的主要原料和外觀形態進行區分。對沒有明確分子式且未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和《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如果在流動性、顏色等外觀形態上與成品油具有明顯差異,或其所需主要原料并非可用于生產加工成品油的原料,則可將此作為判定該產品不屬于成品油消費稅征稅范圍的重要依據。
四是從產品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區分。在上述三個區分方法之外,對外觀形態和生產所需主要原料與應稅成品油相同或相近的產品,如符合該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檢測證明備案的,可視為非應稅產品,否則,視同石腦油或燃料油征收消費稅。但是,對通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其他方法可以確認屬于應稅成品油的,即便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也應征收消費稅。
四、關于產品質量檢驗和抽檢的問題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6號),在我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機構,須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資質認定。因此,本公告在第47號公告的基礎上,對納稅人提供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檢驗證明所涉及的檢測機構資質條件、受理范圍、證明材料等事項做了進一步明確。對檢測機構資質真實性和有效性需要核實的,可根據《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進行確認,部分檢測機構及檢測能力信息可登錄“中國檢測資源平臺”網(http://www.testingdb.cn/)查詢。
為更好地促進納稅遵從、維護公平競爭,防范變換產品名稱避稅以及產品檢驗過程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對納稅人依據第47號公告和本公告規定不繳納消費稅的產品,稅務機關可根據需要組織進行抽檢,核實納稅人實際生產加工的產品是否符合不征收消費稅的規定。如有不符,將嚴格依法予以補稅和處罰。
五、關于應稅產品中原料已納消費稅的扣除問題
根據現行消費稅政策規定,部分應稅消費品在計稅時可扣除其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對按照第47號公告視同石腦油、燃料油繳納消費稅的產品以及該公告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產品,也可享受這一政策。一方面,納稅人生產上述產品時,其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可按規定扣除;另一方面,納稅人以上述產品為原料生產加工其他應稅消費品時,上述產品已納消費稅稅款也可按規定扣除。同時,由于對一些按第47號公告應征消費稅產品,目前還實行其原料已納消費稅的退稅政策,為避免退稅與扣除政策交叉重疊,本公告規定這類可享受退稅的產品,不再適用其原料已納消費稅的扣除政策。
此外,為使上述扣除政策更好地落實到位,本公告規定,納稅人生產、銷售或受托加工視同石腦油、燃料油繳納消費稅的產品,其向購貨方或委托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品名后應注明“視同石腦油(或燃料油)”或“視同石腦油(或燃料油)加工”。購貨方或委托方以該產品為原料生產應稅消費品,可據此按規定辦理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申報扣除手續。
六、關于本公告的執行時間
本公告是對第47號公告有關問題的進一步明確,因此,其執行時間應與第47號公告保持一致。為減輕納稅人負擔,對在本公告下發前,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備案的產品檢驗證明,如所檢項目為該產品國家或行業標準中列明的全部項目,可不做調整,但如所檢項目僅為部分項目,則需補充提供其他項目的檢驗證明備案;對已繳納但根據本公告規定無須繳納消費稅的產品,納稅人可按現行相關規定申請辦理退稅或抵減以后期間的應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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