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黨委宣傳部、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一、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于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的規定,紅旗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等二十二家中央所屬文化企業已被認定為轉制文化企業,現將名單發給你們,名單所列轉制文化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