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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稅費優惠政策指引

發布時間:2020-07-09 17:29:15    點擊:分享: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稅務部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全力參與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針對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黨中央、國務院陸續部署出臺了一系列稅費優惠政策,主要聚焦四個方面:一是聚焦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既注重直接支持醫療救治工作,又注重支持相關保障物資的生產和運輸,還注重調動各方面力量積極資助和支持疫情防控。二是聚焦減輕企業社保費負擔。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階段性減征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可自愿暫緩繳費,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增強其復工復產信心。三是聚焦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個體工商戶給予稅費優惠,對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支持政策,增強其抗風險能力,助其渡過難關。四是聚焦穩外貿擴內需。提高除"兩高一資"外出口產品的出口退稅率,促進穩定外貿;對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舊車減征增值稅,將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延長2年,促進汽車消費。
確保國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復工復產、穩定外貿、擴大內需的稅費優惠政策落實到位,讓納稅人繳費人實實在在享受到相關稅費優惠,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辦稅繳費服務,是稅務部門當前的重大任務。
為更好發揮稅收支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幫助納稅人繳費人準確掌握和及時適用各項稅費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對疫情發生以來國家出臺支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和動態更新,形成了本指引,包括以下內容:
一、支持防護救治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支持物資供應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5.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6.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7.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
三、鼓勵公益捐贈
8.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0.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擴大捐贈免稅進口物資范圍。
四、支持復工復產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13.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14.延續實施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15.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
16.階段性減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職工養老、失業、工傷保險;
17.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
18.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
19.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可自愿暫緩繳費;
20.出租人減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可按規定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優惠;
21.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
22.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3.電影放映服務免征增值稅;
24.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25.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五、穩外貿擴內需
26.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
27.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舊車減征增值稅;
28.延續實施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支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稅費優惠政策指引匯編


一、支持防護救治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取得單位發放的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
二、支持物資供應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具體內容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清單

 

序號 分類 物資清單
醫療應急物資 1.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隔離服、隔離面罩、醫用及具有防護作用的民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負壓救護車、消毒機、消殺用品、紅外測溫儀、智能監測檢測系統、相關醫療器械、酒精和藥品等重要醫用物資。
2.生產上述物資所需的重要原輔材料、重要設備和相關配套設備。
3.為應對疫情提供相關信息的通信設備。
生活物資 1.帳篷、棉被、棉大衣、折疊床等救災物資。
2.疫情防控期間市場需要重點保供的糧食、食用油、食鹽、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產品等"菜籃子"產品,方便和速凍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種苗、仔畜雛禽及種畜禽、水產種苗、飼料、化肥、種子、農藥等農用物資。


工業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醫療應急)清單
 
序號 一級分類 二級分類 物資清單
1 一、藥品 (一)一般治療及重型、危重型病例治療藥品 α-干擾素、洛匹那韋利托那韋片(盒)、抗菌藥物、甲潑尼龍、糖皮質激素等經衛生健康、藥監部門依程序確認治療有效的藥品和疫苗(以國家衛健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為準)。
2 (二)中醫治療藥品 藿香正氣膠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顆粒、連花清瘟膠囊(顆粒)、疏風解毒膠囊(顆粒)、防風通圣丸(顆粒)、喜炎平注射劑、血必凈注射劑、參附注射液、生脈注射液、蘇合香丸、安宮牛黃丸等中成藥(以國家衛健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為準)。蒼術、陳皮、厚樸、藿香、草果、生麻黃、羌活、生姜、檳郎、杏仁、生石膏、瓜蔞、生大黃、葶藶子、桃仁、人參、黑順片、山茱萸、法半夏、黨參、炙黃芪、茯苓、砂仁等中藥飲片(以國家衛健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為準)。
3 二、試劑 (一)檢驗檢測用品 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等。
4 三、消殺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裝材料 (一)消殺用品 醫用酒精、84消毒液、過氧乙酸消毒液、過氧化氫(3%)消毒液、含氯泡騰片、免洗手消毒液、速干手消毒劑等。
5 (二)消殺用品主要原料 次氯酸鈉、雙氧水、95%食品級酒精等。
6 (三)消殺用品包裝材料 擠壓泵、塑料瓶(桶)、玻璃瓶(桶)、紙箱、標簽等。
7 四、防護用品及其主要原料、生產設備 (一)防護用品 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醫用防護服、負壓防護頭罩、醫用靴套、醫用全面型呼吸防護機(器)、醫用隔離眼罩/醫用隔離面罩、一次性乳膠手套、手術服(衣)、隔離衣、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醫用帽(病人用)等。
8 (二)防護用品主要原料 覆膜紡粘布、透氣膜、熔噴無紡布、隔離眼罩及面罩用PET/PC防霧卷材以及片材、密封條、拉鏈、抗靜電劑以及其他生產醫用防護服、醫用口罩等的重要原材料。
9 (三)防護用品生產設備 防護服壓條機、口罩機等。
10

五、專用車輛、裝備、儀器及關鍵元器件
(一)車輛裝備 負壓救護車及其他類型救護車、專用作業車輛;負壓隔離艙、可快速展開的負壓隔離病房、負壓隔離帳篷系統;車載負壓系統、正壓智能防護系統;CT、便攜式DR、心電圖機、彩超超聲儀等,電子喉鏡、纖支鏡等;呼吸機、監護儀、除顫儀、高流量呼吸濕化治療儀、醫用電動病床;血色分析儀、PCR儀、ACT檢測儀等;注射泵、輸液泵、人工心肺(ECMO)、CRRT等。
11 (二)消殺裝備 背負式充電超低容量噴霧機、背負式充電超低容量噴霧器、過氧化氫消毒機、等離子空氣消毒機、終末空氣消毒機等。
12 (三)電子儀器儀表 全自動紅外體溫監測儀、門式體溫監測儀、手持式紅外測溫儀等紅外體溫檢測設備及其他智能監測檢測系統。
13 (四)關鍵元器件 黑體、溫度傳感器、傳感器芯片、顯示面板、阻容元件、探測器、電接插元件、鋰電池、印制電路板等。
14 六、生產上述醫用物資的重要設備  



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的,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
5.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公共交通
運輸服務
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其中,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并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
生活服務 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文化體育服務,包括文化服務和體育服務。(1)文化服務,是指為滿足社會公眾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文藝創作、文藝表演、文化比賽,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檔案館的檔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質遺產保護,組織舉辦宗教活動、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提供游覽場所。(2)體育服務,是指組織舉辦體育比賽、體育表演、體育活動,以及提供體育訓練、體育指導、體育管理的業務活動。
■教育醫療服務,包括教育服務和醫療服務。(1)教育服務,是指提供學歷教育服務、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的業務活動。學歷教育服務,是指根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或者認可的招生和教學計劃組織教學,并頒發相應學歷證書的業務活動。包括初等教育、初級中等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等。教育輔助服務,包括教育測評、考試、招生等服務。(2)醫療服務,是指提供醫學檢查、診斷、治療、康復、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防疫服務等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
■旅游娛樂服務,包括旅游服務和娛樂服務。(1)旅游服務,是指根據旅游者的要求,組織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商務等服務的業務活動。(2)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
■餐飲住宿服務,包括餐飲服務和住宿服務。(1)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活動。(2)住宿服務,是指提供住宿場所及配套服務等的活動。包括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的住宿服務。
■居民日常服務,是指主要為滿足居民個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務,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慶、養老、殯葬、照料和護理、救助救濟、美容美發、按摩、桑拿、氧吧、足療、沐浴、洗染、攝影擴印等服務。
■其他生活服務,是指除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和居民日常服務之外的生活服務。
收派服務 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
■收件服務,是指從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運送到服務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業務活動。
■分揀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對函件和包裹進行歸類、分發的業務活動。
■派送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從其集散中心將函件和包裹送達同城的收件人的業務活動。



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的,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
6.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
7.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
【享受主體】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
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三、鼓勵公益捐贈
8.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對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行捐贈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
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注欄注明"直接捐贈"。
企業和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
10.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體】
無償捐贈應對疫情貨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
11.擴大捐贈免稅進口物資范圍
【享受主體】
防控疫情捐贈進口物資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范圍,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2)免稅范圍增加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并直接捐贈;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捐贈物資應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
(3)受贈人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省級民政部門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征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有關進口單位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政策依據】
(1)《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發布)
(2)《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四、支持復工復產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享受主體】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按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13.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上述規定,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征收率)。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號)
14.延續實施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向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提供普惠金融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中規定于2019年12月31日執行到期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包括:
(1)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此外,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于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規定免征增值稅。
(2)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3)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4)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5)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6)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
(7)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
(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15.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
【享受主體】
除機關事業單位外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參保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各省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確定減免企業對象,并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
【政策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稅總函〔2020〕33號)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
16.階段性減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職工養老、失業、工傷保險
【享受主體】
以單位方式參保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以單位方式參保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政策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2)《市場監管總局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關于應對疫情影響加大對個體工商戶扶持力度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注〔2020〕38號)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
17.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
【享受主體】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指導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征;可支付月數小于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征的統籌地區,由各省指導統籌考慮安排。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各省稅務局要對2020年2月份已經征收的社保費進行分類,確定應退(抵)的企業和金額。要按照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共同明確的處理原則,優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時為應該退費的參保單位依職權辦理退費,切實緩解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經營困難。對采取以2月份已繳費款沖抵以后月份應繳費款的參保單位,要明確沖抵流程和操作辦法,有序辦理費款沖抵業務。
各級稅務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緩繳社保費政策,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從快辦理緩繳相關業務。要嚴格落實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等政策要求,確保繳費人應享盡享。
【政策依據】
(1)《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稅總函〔2020〕33號)
18.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
【享受主體】
各類參保企業及其職工、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及其職工等,以及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
【優惠內容】
各省2020年度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度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個人繳費基數上限按規定正常調整。
【政策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
19.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可自愿暫緩繳費
【享受主體】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
【優惠內容】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
【政策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
20.出租人減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可按規定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優惠
【享受主體】
為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
【優惠內容】
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規定減免當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地方文件
21.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22.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上述物流企業,是指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種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為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業。
上述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同一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制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
上述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倉儲的土地,不屬于本項優惠政策規定的減稅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享受本項減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土地用途證明、租賃協議等資料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號)
23.電影放映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電影放映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電影放映服務,是指持有《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利用專業的電影院放映設備,為觀眾提供的電影視聽服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
24.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享受主體】
電影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對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電影行業企業限于電影制作、發行和放映等企業,不包括通過互聯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等信息網絡傳播電影的企業。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
25.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主體】
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人
【優惠內容】
對所屬期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予以免征。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
五、穩外貿擴內需
26.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
【享受主體】
出口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將瓷制衛生器具等1084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3%;將植物生長調節劑等380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9%。具體產品清單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公告》(2020年第15號)附件
《提高出口退稅率的產品清單》
上述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公告》(2020年第15號)
27.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舊車減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并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
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至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車輛,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執行。
納稅人應當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再開具征收率為0.5%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中"3%征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5%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5%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8.延續實施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享受主體】
購置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目錄》詳見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對其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2017年第172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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