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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稅務檢查證管理辦法》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8-08-31 00:00:00    點擊:分享: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4號

  為落實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要求,加強稅務檢查證管理,規范稅務執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檢查證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8月7日

稅務檢查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稅務檢查證管理,規范稅務執法行為,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檢查證是具有法定執法權限的稅務人員,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進行檢查時,證明其執法身份、職責權限和執法范圍的專用證件。
  稅務檢查證的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檢查證》。
  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發布稅務檢查證式樣和技術標準。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適用全國范圍稅務檢查證的審批、制作、發放、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負責適用本轄區稅務檢查證的審批、制作、發放、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應當嚴格控制稅務檢查證的發放。
  第五條稅務檢查證分為稽查部門專用稅務檢查證和征收管理部門專用稅務檢查證。
  稽查部門專用稅務檢查證,適用于稽查人員開展稽查工作,由稽查部門歸口管理。
  征收管理部門專用稅務檢查證,適用于征收、管理人員開展日常檢查工作,由征收管理部門歸口管理。
  第六條 稅務檢查證實行信息化管理。
  省稅務局應當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的稅務檢查證管理模塊內及時完善、更新持證人員相關信息,提供稅務檢查證互聯網驗證服務。

第二章 證件式樣

  第七條 稅務檢查證由專用皮夾和內卡組成。
  第八條 稅務檢查證的皮夾式樣如下:
  (一)稽查部門專用稅務檢查證皮夾為豎式黑色皮質,征收管理部門專用稅務檢查證皮夾為豎式咖啡色皮質;
  (二)皮夾外部正面鏤刻稅徽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檢查證”字樣,背面鏤刻“CHINA TAXATION”字樣;
  (三)皮夾內部上端鑲嵌稅徽一枚和“中國稅務”四字,下端放置內卡。
  第九條 稅務檢查證內卡應當載明下列事項:持證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單位、證號、二維碼、檢查范圍、檢查職責、稅務檢查證專用印章、有效期限。
  內卡需內置芯片,存儲持證人員上述信息。
  第十條 稅務檢查證的皮夾和內卡文字均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第三章 證件申領和核發

  第十一條 稅務人員因崗位職責需要辦理稅務檢查證時,由其所在單位稅務檢查證主管部門核實基礎信息后,填報稅務檢查證申請。
  首次申領稅務檢查證的,應當取得稅務執法資格。
  第十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及省稅務局稅務檢查證主管部門負責審批辦證申請。
  第十三條 審批通過后,國家稅務總局及省稅務局稅務檢查證主管部門印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檢查證》,由申請人員所在單位稅務檢查證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發放工作。
  第十四條 稅務人員到所在單位管轄區域以外臨時執行檢查公務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執行公務所在地省稅務局稅務檢查證主管部門核發相應有效期限的臨時稅務檢查證。
  臨時稅務檢查證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公務執行完畢后應當及時繳銷。

第四章 證件使用

  第十五條 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可以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記錄出示情況。
  第十六條 稅務人員出示稅務檢查證時,可以告知被檢查人或其他當事人通過掃描二維碼查驗持證人身份。
  第十七條 稅務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行使稅務檢查職權,并為被檢查人或其他當事人保守秘密。
  第十八條 稅務檢查證只限于持證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轉讓或涂改。
  第十九條 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稅務檢查證,防止遺失、損毀。
  稅務檢查證遺失的,持證人應當作出書面情況說明,并在稅務檢查證所注明的管轄區域內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政府網站、稅務機關網站發布公告后,再申請補發。
  稅務檢查證嚴重損毀、無法使用的,持證人可以申請換發,并在辦理換發手續時交回原證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稅務檢查證實行定期審驗制度,每兩年審驗一次。臨時稅務檢查證不在審驗范圍。
  第二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及省稅務局稅務檢查證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審驗工作,持證人所在單位稅務檢查證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并及時報送審驗情況。
  第二十二條 通過比對內卡芯片信息與稅務檢查證管理模塊中所載持證人信息進行審驗,一致的為審驗通過。
  第二十三條 稅務檢查證審驗不通過的,持證人所在單位稅務檢查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變更、清理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持證人因調動、辭退、辭職、退休或者崗位調整等原因不再從事稅務檢查工作的,由持證人所在單位稅務檢查證主管部門在工作變動前收繳其稅務檢查證。
  持證人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應當暫時收繳其稅務檢查證。
  第二十五條 收回的稅務檢查證應當由發放證件機關定期銷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檢查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5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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