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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05-26 00:00:00    點擊:分享:

冀地稅發〔2005〕77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征收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13號令)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財產損失、壞賬損失審核管理的實際,再做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財產損失審批權限

(一)壞賬損失。納稅人當年申報扣除壞賬損失在200萬元(不含)以下的,由縣級地稅機關審批;在200萬元至500萬元(不含)的,由市級地稅機關審批;在500萬元以上的,由省級地稅機關審批。

(二)財產損失(壞賬損失除外)。納稅人當年申報扣除財產損失在1000萬元(不含)以下的,由縣級地稅機關審批;在1000萬元至2000萬元(不含)的,由市級地稅機關審批;在2000萬元以上的,由省級地稅機關審批。

(三)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由該級政府所在地地稅機關的上一級地稅機關負責審批,不實行按財產損失數額大小來確定審批權限的辦法。

(四)省政府確定的22個擴權縣(市)的財產損失、壞賬損失的審批權限,比照市級地稅機關的審批權限執行。

(五)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多次申報扣除財產損失、壞賬損失的納稅人,如單次申報扣除額達不到省級、市級地稅機關審批金額的,可先由納稅人所在地縣級地稅機關進行審批,年終累計財產損失、壞賬損失達到省級、市級地稅機關審批金額的,納稅人必須向省級、市級地稅機關補報審批手續。否則,其申報的資產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六)總局第13號令第25條關于存貨、第29條關于固定資產、第32條關于在建工程“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問題的界定,由縣級地稅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報市局備案。

二、財產損失申報程序

(一)納稅人當年申報扣除財產損失、壞賬損失,必須填報《納稅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見附件1)或《納稅人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見附件2),與總局第13號令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一并報審批地稅機關。對納稅人不能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的財產損失、壞賬損失,審批地稅機關不予受理。

(二)由縣級地稅機關負責審批或上級地稅機關委托核實的,稅務所(稅務分局、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管理人員對納稅人上報的財產損失、壞賬損失相關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出具調查報告并由本人簽字。稅務所(稅務分局、管理部門)集體研究后,對符合稅前扣除條件的資產損失,以書面報告形式向縣級地稅機關報送審核意見;不符合稅前扣除條件的資產損失,書面建議縣級地稅機關退回納稅人。

(三)省級、市級地稅機關負責審批的,如納稅人申報的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資料完整、情況明晰、證據充分,可直接對納稅人進行批復。因財產損失、壞賬損失數額較大、外部合法證據不充分等原因,實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時長的,可向納稅人所在地縣級地稅機關出具《納稅人財產損失(壞賬損失)審核委托書》(見附件3),由縣級地稅機關具體組織實施,并按《委托書》規定的時間及時向審批地稅機關進行反饋,審批地稅機關在進行符合性審核后,作出是否予以批復的決定。不再實行層層報批的辦法。

三、財產損失審核時限

(一)納稅人當年發生的財產損失、壞賬損失,可隨時向有權審批地稅機關進行申報;有權審批地稅機關接到申報后,應及時予以受理,對符合扣除條件的,按規定時間及時予以批復;不符合扣除條件的,按規定時間退回納稅人。

(二)各級地稅機關受理納稅人申報財產損失、壞賬損失的截止時間原則上為次年2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審批地稅機關審批財產損失、壞賬損失的截止時間原則上為次年4月底前,過期不再審批。

四、對審批財產損失的相關要求

(一)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財產損失,納稅人可在損失發生當期自行申報扣除,不再履行報批手續:

1.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

2.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財產損失。

(二)納稅人稅前扣除財產損失、壞賬損失的審批采取誰審批、誰負責的制度,具體按省局印發的《稅收優惠審核審批事項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冀地稅發[2005]54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財產損失、壞賬損失的批復對象為納稅人,審批機關不能對下級地稅機關進行批復。

(四)審批地稅機關批復納稅人扣除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要以正式文件形式下達。

(五)對省級、市級地稅機關直接審批的,在批復納稅人的同時,應抄送下一級地稅機關。市級、縣級地稅機關直接審批的,在批復納稅人的同時,應向上一級地稅機關備案。

五、以前有關稅前扣除財產損失、壞賬損失的規定與總局第13號令和本通知有抵觸的,一律按總局第13號令和本通知的規定執行。省局制定的《納稅人財產損失審批管理辦法》(冀地稅發[1996]92號)和《納稅人壞賬損失審批管理辦法》(冀地稅發[1996]91號)停止執行。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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