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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河北省餐飲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06-04 00:00:00    點擊:分享:

冀地稅發[2007]26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征收局:

  為加強餐飲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規范餐飲業征納行為,省局制定了《河北省餐飲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一、強化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從嚴核定查賬征收資格

  (一)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要嚴格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于2007年6月底前對全部餐飲業納稅人的所得稅征收方式進行一次重新鑒定。

  (二)在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中,要本著從嚴掌握的原則認真核定實行查賬征收的餐飲業納稅人資格。鑒定結果由地稅機關下文明確,并將鑒定工作情況報送上一級地稅機關。市級地方稅務機關匯總本地總體情況后,于9月底前向省局寫出餐飲業納稅人征收方式鑒定工作專題報告。

  二、嚴格檢查,加大培訓力度,提高政策業務水平

  (一)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對餐飲業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核算、納稅申報、稅款入庫等情況的審核、檢查工作,要將其應稅收入、合法憑證等作為檢查重點,一旦發現有隱匿收入等行為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各級地稅機關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稅務干部有關餐飲業會計制度及與稅收政策差異的業務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以適應征管工作的需要;同時,也要加強對餐飲業財務人員稅收政策的輔導工作,提高其依法辦稅的能力和水平。

  三、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餐飲業納稅人(包括原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經重新鑒定后改為核定征收方式的)應繳納的所得稅,從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征收。

  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饋。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餐飲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飲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規范餐飲業納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餐飲業的經營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類從事餐飲、住宿業務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餐飲業戶(以下簡稱餐飲業納稅人)適用本辦法。以餐飲、住宿業務為主并兼營其他業務的納稅人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餐飲業納稅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包括查賬征收、定率征收、定額(定額加發票)征收等三種。實行查賬征收和定率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應繳納的所得稅,按月(季)預繳,年終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實行定額(定額加發票)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不進行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一)對實行定率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按以下規定確定應稅所得率:

  1. 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全年收入總額在500萬元(含)以下的,應稅所得率為10~15%;全年收入總額在500至2000(含)萬元之間的,應稅所得率為15~20%;全年收入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應稅所得率為20~25%。

  全年收入總額是指納稅人上一年實現的全部收入合計總額。

  2. 個體餐飲業戶。個體餐飲業戶的應稅所得率為10~20%。

  具體應稅所得率由縣級地稅機關根據餐飲業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在上述幅度內確定。

  (二)對實行定額(定額加發票)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其所得稅定額標準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定額加發票征收方式,是指納稅人除按期繳納地稅機關按照規定程序核定的非開票部分收入的定額所得稅款外,購票時按發票面值或存根聯記載的應稅收入全額征收所得稅。

  第四條 對實行定率征收方式計征所得稅的餐飲業納稅人,其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第五條 對實行定額加發票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其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按領用發票金額的一定比例預征的所得稅款+定額所得稅

第二章 納稅管理

  第六條 餐飲業納稅人要根據本單位實際,健全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會計證資格的會計人員,按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依據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按期編制并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第七條 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餐飲業納稅人發生的下列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報經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和備案。

  (一)上繳總機構的管理費;

  (二)符合條件的財產損失、壞賬損失的扣除;

  (三)餐飲業納稅人的工效掛鉤方案及效益工資清算結果;

  (四)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審批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餐飲業納稅人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及納稅申報表等有關納稅資料要進行認真審核,隨時掌握納稅人增減變化情況。同時,要根據當地餐飲業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確定所得稅重點稅源大戶,及時掌握稅源變化情況。

  第九條 餐飲業納稅人的收入分為營業收入和營業外收入。營業收入包括主管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兼營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和出售凈收益,因債權人緣故確定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罰款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以及其他非營業收入。

  第十條 餐飲業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其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包括:

  (一)成本,即生產、經營成本。是指餐飲業納稅人提供餐飲服務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和各項間接費用;

  (二)費用,即餐飲業納稅人提供餐飲服務所發生的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三)稅金,即餐飲業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

  (四)損失,即餐飲業納稅人提供餐飲服務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發生的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第十一條 餐飲業納稅人準予扣除的成本和費用支出應遵循與應稅收入相配比的原則,并按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執行。其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準予扣除。

  第十二條 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按下列規定進行扣除:

  (一)折舊。餐飲業納稅人的經營性固定資產,可以按規定提取折舊并準予在稅前扣除。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所提折舊允許扣子除。

  (二)餐飲業納稅人水費、電費、人工費憑合法有效憑證扣除。其中:人工費按下列原則予以確定:

  1. 主管地稅機關應要求餐飲業納稅人按照全員全額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供職工個人基礎信息和工資計算單等資料。其中,工資計算單必須附有考勤記錄。雇用臨時工的,企業還應將臨時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勞動合同關系證明存檔備查。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對備查資料是否與工資計算單中的人員一致進行詳細審查,對有差異的工資支出一律不得在計征所得稅時扣除。

  2. 對無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務支出,餐飲業納稅人必須取得主管地稅機關開具的稅務專用發票,開票時需提供餐飲業納稅人出具的相關證明及出勤記錄等資料,否則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計稅時不得扣除。

  (三)餐飲業納稅人的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五五攤銷法,也可采用一次性攤銷法。具體由餐飲業納稅人根據其實際情況確定,并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

  (四)餐飲業納稅人的下列原材料和日用品必須出具合法票據,否則,在計征所得稅時不得扣除:

  1. 煙、酒、面粉、肉食、海鮮等構成主要成本的原料;

  2. 臺布、餐巾、竹筷、醬油、醋、鹽等日用品。

  (五)餐飲業納稅人采購的各類菜品及各類農產品無合法票據的,應憑真實有效憑證予以扣除。真實有效憑證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本單位經手人出具的采購相關證明(或外部供貨人員出具的簽字證明);

  2. 餐飲業納稅人采購供應部門負責人出具的驗收入庫證明;

  3. 餐飲業納稅人餐飲部經理出具的簽字證明。

  餐飲業納稅人應將其采購經手人、采購供應部門負責人、餐飲部經理等相關情況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餐飲企業沒有按上述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的,一律按定率征收方式計征所得稅。

  第十三條 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必須遵循真實、合法、合理的扣除原則。除國家稅法規定外,餐飲業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十四條 對餐飲業納稅人超過稅法規定標準扣除的各種成本、費用和損失,應調增其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主要項目包括:工資薪金支出、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廣告費、公益救濟性捐贈、壞賬準備金、冬季取暖費、提取的折舊費、無形資產及遞延資產攤銷等。

  餐飲業納稅人報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已壞賬扣除的應收款項,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一律調增收回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五條 餐飲業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接受本單位提供的餐飲服務的,無論其在財務會計上如何處理,均應作為收入,相應調增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六條 對稅法不允許扣除但餐飲業納稅人已作為扣除項目扣除的資本性支出,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違法經營罰款和被沒收財物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非公益救濟性捐贈,各種贊助支出,與收入無關的各項支出等,應一律調增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七條 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應加強其內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正確核算收入總額和成本費用支出,特別應加強對應稅收入的核算,不能因實行核定征收而忽視財務管理工作。在條件成熟時,要逐步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稅。

  第十八條 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發生的虧損,不允許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額進行彌補,也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對所轄餐飲業納稅人的所得稅征收方式進行鑒定(由企業提出申請)。在鑒定工作中,要從嚴核定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資格。凡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餐飲業納稅人,一律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稅。全年收入總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餐飲業納稅人,其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初步意見上報市局,由市局具體下文予以確定并報省局備案。

  第二十條 餐飲業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采取定率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稅:

  (一)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

  (二)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

  (三)賬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并未按規定保存有關賬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的;

  (四)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五)納稅人盈利水平明顯偏低,收入利潤率低于5%且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一條 餐飲業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采取定額(定額加發票)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餐飲業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餐飲業經營的納稅人。

  第二十二條 餐飲業納稅人的征收方式實行一次性確認制度,以后年度征收方式不變的餐飲業納稅人,不再履行核定手續。若以后年度企業要求變更所得稅征收方式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縣級地稅機關按相關政策規定在次年3月底前進行重新核定,并下文予以明確。

  第二十三條 所得稅征收方式一經確定,如無特殊情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般不得變更。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主管地稅機關應加強日常監督,如發現有符合定率、定額(定額加發票)征收方式幾種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隨時變更為定率、定額(定額加發票)征收方式。

  第二十四條 對實行定額(定額加發票)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除因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等特殊因素外,其所得稅定額標準,一般一年采集信息核定一次,具體時間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地方稅務機關在核定所得稅定額時,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接受廣大納稅人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對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在發票發售環節不預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對實行定率征收、定額(定額加發票)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在發票發售環節應預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對購買稅控機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在開票環節是否預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實行查賬征收和實行定率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應按月(季)預繳所得稅款。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在月(季)終了后15日(個人所得稅7日)內,向其主管地稅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后4個月(個人所得稅3個月)內,向其主管地稅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第二十八條 餐飲業納稅人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已預繳的稅款少于全年應繳稅款的,應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個人所得稅3個月)內結清應補繳的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地稅機關應及時辦理退稅或抵繳下期應繳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餐飲業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的,依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合并、分立后其納稅人地位發生變化的,應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之前辦理所得稅納稅申報,及時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并結清稅款;其納稅人的地位不變的,納稅年度可以連續計算。

  第三十條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破產或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自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60日內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并依法計算清算期間的所得稅額,結清應繳稅款。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少繳稅款,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拒絕提供有關納稅資料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有關應稅收入、稅前扣除的確定以及其他未盡稅務事宜,依據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市地方稅務機關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并報省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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