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稅函〔2007〕220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征收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通知》(國稅發[2007]104號)轉發給你們,同時,結合我省企業所得稅征管的實際,再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實行核定征收的建筑業納稅人,其應稅所得率按《河北省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冀地稅發[2004]84號)規定的5—15%執行。
二、考慮到我省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征收方式的核定,仍按省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國稅發[2006]31號文件的通知》(冀地稅函[2006]174號)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三、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飲食業納稅人,其應稅所得率按《河北省餐飲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冀地稅發[2007]26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應稅所得稅率的最低限由10%調整為8%,其他不變。
四、除上述三個行業外,其他行業納稅人適用的應稅所得率,一律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