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國稅發〔2009〕134號
各市國家稅務局:
經省局調查分析發現,我省外貿出口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存在一定問題,部分外貿出口企業對于予以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計入進項稅抵扣。有的企業當期抵扣當期轉出,這種情況屬于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錯誤;有的企業當期抵扣后期或收到退稅款后轉出,如果企業有內銷銷項稅額,則形成在某一時間段內占用國家稅款;有的企業抵扣后少轉出甚至不轉出,出現少繳稅款或偷逃稅款行為。為了進一步規范外貿出口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糾正存在的問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范外貿出口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管理。認真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修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5號)文件規定,外貿出口企業用于出口而采購貨物取得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作為出口退(免)稅憑證使用,則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的23、24、25、26欄,不允許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表的12欄。如果購進貨物發生了內銷,使用退稅管理部門開具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予以抵扣。基層稅務機關要認真審查外貿出口企業的納稅申報事項,及時糾正錯誤申報;退稅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外貿出口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信息和退稅信息的日常監控,嚴密防范即抵扣又退稅“一票兩用”行為的發生。
二、盡快糾正外貿出口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存在的問題。各市局要對外貿出口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