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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發展及改善民生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12-08-22 00:00:00    點擊:分享:

冀地稅發〔2011〕44號

今年是“十二五”開局之年,是我省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大力推進“四個一”發展戰略的關鍵之年,為深入落實省委、省政府近一個時期的主要工作部署,突出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發展及改善民生等三項重點,結合全省地稅工作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發展及改善民生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是推動我省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提高產業整體素質,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的重要舉措。省委、省政府以科技行動為抓手,推進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實施12個科技重大專項,建設8大科技創新工程,推動8項重大科技行動,促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為實現由經濟大省向經濟強省跨越提供科技支撐。

服務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衡量現代社會經濟發達程度的重要標志。加快服務業的發展,既是推進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也是解決民生問題、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民生是老百姓的生計,民生連著民心,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要求,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民生問題能否得到有效解決,直接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改善民生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提高民富程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是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

當前一個時期,各級地稅機關要把支持高新技術企業、服務業發展與改善民生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來抓,要從全局和戰略高度深刻認識其重要意義,充分發揮稅收的組織收入和宏觀調控職能,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將稅收優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推動服務業又好又快發展,使人民生活逐步改善。

二、政策引領,優惠助力,為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發展及改善民生提供稅收保障

(一)大力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1.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3.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5.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6.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計征企業所得稅。

7.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8.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9.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0.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11.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1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13.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4.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5.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16.對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政策執行到期后,再延長2年期限。

17.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18.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大力支持服務業發展

支持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政策:

19.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20.航空運輸包機公司按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全部價款減除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包機費后的余額繳納營業稅。

21.納稅人從事無船承運業務,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海運費以及報關、港雜、裝卸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22.納入全國試點物流企業名單的單位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23.對公路經營企業收取的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入統一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支持旅游業發展的政策:

24.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25.旅游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15%的部分,準予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作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6.旅游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薪總額的2.5%的部分,準予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作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支持金融保險業發展的政策:

27.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28.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29.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30.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凡開辦的險種列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免征營業稅的名單的,免征營業稅。

31.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免征營業稅。

32.保險公司開辦個人投資分紅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

33.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現為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支持郵電通信業發展的政策:

34.對國家郵政局及其所屬郵政單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具體為函件、包裹、匯票、機要通信、黨報黨刊發行)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享受免稅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按郵政企業報刊發行收入的70%計算。

35.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代辦金融業務取得的代理金融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36.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支持科技服務企業發展的政策:

37.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服務業,經認定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8.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9.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的,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抵扣條件并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

40.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41.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免征企業所得稅;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支持其他服務業發展的政策:

42.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

43.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44.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45.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46.服務性單位從事餐飲中介服務的營業額為向委托方和餐飲企業實際收取的中介服務費,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轉付的就餐費用。

47.外事服務單位為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其營業額為從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減除代委托方支付給聘用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和交納的社會統籌、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

48.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以下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1)支付給海關的稅金、簽證費、滯報費、滯納金、查驗費、打單費、電子報關平臺費、倉儲費;(2)支付給檢驗檢疫單位的三檢費、熏蒸費、消毒費、電子保險平臺費;(3)支付給預錄入單位的預錄費;(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49.對勘察設計單位將承擔的勘察設計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設計總包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的勘察設計費后的余額為營業稅計稅營業額。

(三)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

起征點優惠政策:

50.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在我國境內有償提供營業稅應稅行為按期納稅的每月營業額低于5000元(不含),或按次納稅的每次(日)營業額低于100元(不含),免征營業稅。

51.“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包括個人獨資、合伙企業,達不到營業稅、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所得稅及營業稅附征的稅種不再征收。

支持教育事業發展的政策:

52.對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53.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54.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55.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學校所有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56.對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57.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營業稅。

58.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59.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與行業主管部門(或協會)、海外教育考試機構和各省級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開展考試的業務,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單位的合作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60.對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6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62.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63.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64.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65.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66.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6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或者備案的幼兒園內專門用于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68.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室(教學樓)等直接為教學服務的免征契稅。

69.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70.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支持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政策:

71.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

72.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

73.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3年內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企業辦的醫院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74.對血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75.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76.醫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77.承受土地、房屋用于門診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醫療的,免征契稅。

支持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政策:

78.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79.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支持隨軍家屬就業的政策:

80.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

支持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政策:

81.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82.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83.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84.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支持轉業干部自主擇業的政策:

85.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86.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支持大學生自主就業的政策:

87.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支持殘疾人就業的政策:

88.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89.對殘疾人、孤老人員、烈屬本人獨立從事個體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減征80%的個人所得稅。

90.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91.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92.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育幼養老保障的政策:

93.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免征營業稅。

94.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95.經批準設立的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住房保障的政策:

96.個人對外銷售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銷售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免征營業稅。

97.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98.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99.對個人轉讓自用房屋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00.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稅、個人所得稅:①離婚財產分割;②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③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④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101.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02.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103.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04.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

105.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106.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經營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

107.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108.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109.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110.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111.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112.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113.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個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賠償費,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房屋),均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改建,對被拆遷居民在改建中按照國家和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法規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114.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115.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支持農業發展的政策:

116.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營業稅。

117.對個人從事養殖業取得的所得(含養豬、牛、雞專業戶等),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投資者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促進公共環境改善的政策:

118.企業從事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19.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20.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121.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其他改善民生政策:

122.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

123.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機構為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來提存的上述款項及其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單位為職工個人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繳納的工傷保險、計劃生育保險,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24.個人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相當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125.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經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發給見義勇為者的獎金和獎品,免征個人所得稅。

126.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屬于個別的自然災害,由本人申請,經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核實提出減征意見,報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屬于區域性的自然災害,由縣級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減征的比例和期限。

127.軍隊干部取得的軍人職業津貼、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專業性補助、基層軍官崗位津貼、伙食補貼、政府特殊津貼、福利補助、夫妻分居補助費、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子女保教補助費、機關在職軍以上干部公勤費(保姆費)、軍糧差價補貼免征或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28.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免納個人所得稅。

三、狠抓落實,優化服務,為促進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營造良好稅收環境

各級地稅機關要結合本地實際,增強服務理念,強化服務意識,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質量,規范稅收執法,用足用好現行稅收優惠政策。

(一)大力宣傳稅收優惠政策。各地要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辦稅服務廳、12366納稅服務熱線、城市新興媒體等多種載體,開展全方位、多角度、深層次稅收宣傳;通過騰訊QQ平臺、稅法郵箱和稅收動漫提供最新政策,采取集中培訓、專題宣講、網送稅法等多種形式,幫助納稅人及時、準確掌握各類稅收優惠政策。

(二)積極推送優惠政策。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對重點企業的日常納稅輔導和對口聯系,準確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分門別類地、主動地向相關納稅人提供專業的政策解讀服務,將企業實際與稅收優惠適用條件相比對,按照政策導向為其提供合理化建議,幫助企業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三)簡化審批環節和流程。按照省局《關于稅務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清理結果的通知》(冀地稅函[2009]59號)要求,取消了部分減免稅審批程序,對必須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已經下放到縣區局或委托縣區局代為審核的,省、市局要加強督導落實。同時要簡化審批流程,歸并和簡化各種手續,要求納稅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必須事先明確告知,要求納稅人補正資料的必須一次性告知,納稅人已經依法申報的納稅資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供。推行限期辦結制、限時服務、首問責任制,開設綠色通道,預約服務等舉措,對符合條件的稅收減免,要及時受理,及時審批,及時退庫,提高辦稅效率。

(四)拓展辦稅服務方式。在市(城)區的辦稅服務廳全面推行“一窗式”服務,實現一人多崗、一窗多能,滿足辦稅服務工作的需要;穩步推行涉稅事項“同城通辦”業務,逐步實現各設區市的市區范圍內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任一地稅辦稅服務廳辦理常規涉稅事項,切實為納稅人提供便捷服務;積極推行自助服務終端,為納稅人提供全天候服務;積極推進網上辦稅服務廳建設,拓展網站服務功能,逐步實現網上辦理登記、涉稅事項審批、稅企溝通、購票等功能,使納稅人足不出戶辦理主要涉稅事項;貫徹落實省局《關于調整簡并征期納稅人標準的通知》(冀地稅發[2011]27號),減少納稅人往返稅務機關的次數;大力推進國、地稅局協作,聯合辦理各類涉稅事項,使納稅人進一家門能辦兩家事,推行“國地稅聯合稅務登記”系統,實現“一方受理、雙方認可、一證兩章、信息共享”,減輕納稅人辦稅成本;積極開展志愿者納稅服務活動,提高納稅服務水平。

(五)健全考核監督機制。要以深化“兩力”建設為契機,創造性地抓好現行國家和省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各級地稅機關要建立健全考核監督機制,通過稅收執法督察、工作巡視、專題調研、減免稅專項檢查等措施,加大落實力度,及時發現并糾正政策落實不及時、不到位的問題,同時按照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嚴格責任追究,以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發揮好稅收優惠政策的激勵導向作用,促進全省高新技術產業、服務業的健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穩步提高。

(六)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地稅機關尤其是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工作機制。各級要成立分管局領導為組長,法規、稅政、征管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負責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政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業務部門負責督導落實的工作機制。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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