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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營業稅減免稅管理規范》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1-06-27 00:00:00    點擊:分享:

冀地稅函〔2011〕42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征收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營業稅減免稅管理,全面貫徹落實營業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為企業發展創造寬松環境,優化納稅服務,簡化減免稅的審批(備案)手續,方便基層實際操作,省局對《河北省營業稅減免稅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營業稅減免稅管理規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反饋省局。

各市地方稅務局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將上年度《報批(備案)類營業稅減免稅情況匯總表》和減免稅情況總結報告,以書面和 電子文檔(WORD文本)兩種形式上報省局(流轉稅管理處)。減免稅總結報告要內容翔實,結構清晰,言簡意賅,包括非報批和備案類減免稅的減免戶數、減免金額等情況。

各地要加強對非報批和備案類減免稅納稅人的監管,及時了解和掌握其享受減免稅情況,對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要及時予以糾正。

附件:1.報批類減免稅

2.備案類減免稅

3.營業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4.營業稅減免稅登記備案表

5.報批類營業稅減免稅臺賬

6.備案類營業稅減免稅臺賬

7.報批(備案)類營業稅減免稅情況匯總表

8.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對下只發電子文件)

營業稅減免稅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營業稅減免稅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對減免稅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凡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需要報送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營業稅減免稅,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各級地稅機關必須嚴格執行營業稅減免稅政策,不得擅自作出減稅、免稅的決定。

第四條 營業稅減免稅實行分類管理。適用本規范的營業稅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本規范規定的應由地稅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見附件1);備案類減免稅是指本規范規定的需到地稅機關備案的減免稅項目(見附件2)。

第五條 報批類減免稅項目由縣級地稅機關負責審批;備案類減免稅項目由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人員受理,即時辦結,管理分局負責事后核查。

第六條 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稅項目與非減免稅項目的,地稅機關應注意審核其是否分別核算減稅、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不得享受減稅、免稅。

第二章 減免稅報批、備案程序

第七條 凡報批類減免稅,由納稅人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其所在地縣級地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金額等,并填報《營業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附件3),同時報送有關資料(見附件1),經縣級地稅機關批準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縣級地稅機關批準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稅、免稅。

第八條 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人員受理納稅人提出的報批類減免稅申請后,資料不齊全的告知納稅人及時補正;資料齊全的,將有關資料傳遞給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審核并經部門負責人簽批后,報縣級地稅機關。

第九條 縣級地稅機關收到報批類減免稅申請后,需要對申請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并撰寫2人以上簽字的調查報告。

第十條 減免稅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縣級地稅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準予減免稅的書面決定,并將書面決定連同《營業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送達納稅人。從辦稅服務廳受理納稅人申請的次日起,應于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由于特殊原因,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縣級地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按規定適當延期,并將延期的原因和時間及時告知納稅人。

第十一條 享受報批類減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由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縣級地稅機關在審核后作出停止減免稅或繼續享受減免稅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凡備案類減免稅,由納稅人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提請備案,填報《營業稅減免稅登記備案表》(附件4),并報送有關資料(見附件2),經備案后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稅、免稅。

第十三條 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人員受理納稅人提出的減免稅備案申請后,進行案頭審核,對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備案事項立即生效。隨后將有關紙質資料傳遞給管理分局進行核查。享受備案類減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由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管理分局報告,管理分局在審核后作出停止減免稅或繼續享受減免稅的決定。

第十四條 減免稅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實行一次性審批或備案。

第三章 減免稅監督及管理

第十五條 稅收管理員應加強對減免稅的后續管理,及時掌握納稅人減免稅有關情況。各級地稅機關可結合日常檢查、執法檢查或其他專項檢查,每年定期對納稅人享受減免稅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納稅人是否符合減免稅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

(二)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根據變化情況經地稅機關重新審查后辦理減免稅;

(三)減免稅稅款有規定用途的,納稅人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款;有規定減免稅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復納稅;

(四)是否存在納稅人未經地稅機關批準或未按規定備案自行享受減免稅的情況;

(五)享受減免稅期間是否按照規定辦理正常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到期的,是否按照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第十六條 對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地稅機關報告的、未按規定報批或備案而自行減免稅的、在減免稅期間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情形的,地稅機關應按照《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地稅機關應當及時登記《報批類營業稅減免稅臺賬》(附件5)和《備案類營業稅減免稅臺賬》(附件6),定期對審批工作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健全審批跟蹤反饋制度;建立審批案卷管理制度,將申請審批資料分類建檔,妥善保管;建立減免稅情況報告制度,按期上報《報批類營業稅減免稅情況匯總表》(附件7)、《備案類營業稅減免稅情況匯總表》(附件8)和減免稅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內容包括:減免稅基本情況和分析、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減免稅管理經驗及建議。

第十八條 上級地稅機關應建立減免稅審批案卷評查制度,定期對下級案卷資料進行評查;建立經常性的監督制度,加強對下級地稅機關減免稅審批工作的監督,包括是否按本規范規定的權限、條件、時限等實施減免稅審批工作。

第十九條 減免稅的審批實行“誰審批誰負責”制度。地稅機關非因客觀原因未能及時受理或審批的、未按規定審批和核實造成審批錯誤的,按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地稅機關在減免稅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積極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及時取消有關納稅人的優惠資格,督促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有關部門提供虛假證明,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按《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范未盡事宜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范為地稅人員進行營業稅減免稅管理的操作指南。地稅機關在執法工作中應引用相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作為執法依據。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由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2005年12月20日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印發的《河北省營業稅減免稅管理辦法》(冀地稅發[2005] 88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報批類減免稅

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所報送的資料除《營業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外,其他資料均為復印件(一式一份)。

一、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從事個體經營

1.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5號)

2.減免條件:

(1)享受稅收優惠的必須是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

(2)從事個體經營活動(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

3.報送資料:

(1)減免營業稅的書面申請報告;

(2)《營業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3)《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

4.優惠期限:符合減免稅條件的,2013年12月31日前經稅務機關審批可享受最長期限為3年的營業稅優惠。

二、企業安置失業人員

1.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5號)。

2.減免條件:

(1)享受稅收優惠的必須是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

(2)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

(3)與新招用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3.報送資料:

(1)減免營業稅的書面申請報告;

(2)《營業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3)《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其附表;

(4)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5)企業與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6)新招用人員持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7)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8)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4.優惠期限:符合減免稅條件的,2013年12月31日前經稅務機關審批可享受最長期限為3年的營業稅優惠。

三、福利企業提供勞務

1.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

2.減免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2)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6)福利企業經營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

3.報送資料:

(1)減免營業稅的書面申請報告;

(2)《營業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3)《社會福利企業證書》、年檢證明;

(4)殘疾職工殘疾人證;

(5)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職工工資表、企業職工花名冊;

(6)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7)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8)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4.優惠期限: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減免稅條件的,自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之日起,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減征營業稅。

四、新辦企業安置隨軍家屬

1.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軍隊轉業干部 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財稅〔2005〕18號)。

2.減免條件:

(1)2000年1月1日后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

(2)新開辦的企業必須具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為安置隨軍家屬開辦企業的證明;

(3)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企業總人數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人數總和。

(4)隨軍家屬必須具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為隨軍家屬身份的證明;

(5)每一隨軍家屬只能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3.報送資料:

(1)減免營業稅的書面申請報告;

(2)《營業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3)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為安置隨軍家屬開辦企業的證明;

(4)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為隨軍家屬身份的證明;

(5)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6)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2005年3月1日以后,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雇工8人(含)以上的,按照新開辦的企業的規定享受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但可以不提供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為安置隨軍家屬開辦企業的證明。

4.優惠期限: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五、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

1.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軍隊轉業干部 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財稅〔2005〕18號)。

2.減免條件:

(1)享受稅收優惠的必須是隨軍家屬;

(2)隨軍家屬必須具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為隨軍家屬身份的證明;

(3)每一隨軍家屬只能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4)從事個體經營。2005年3月1日以后,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活動是指其雇工7人(含)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從事個體經營活動雇工8人(含)以上,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注明為個體工商業戶,均按照新開辦的企業的規定享受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

3.報送資料:

(1)減免營業稅的書面申請報告;

(2)《營業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3)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為隨軍家屬身份的證明;

(4)從業人員花名冊;

(5)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4.優惠期限: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 3年內免征營業稅。

六、新辦服務型企業安置城鎮退役士兵

1.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軍隊轉業干部 城鎮退役士兵 隨軍家屬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財稅〔2005〕18號)。

2.減免條件:

(1)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

新辦企業是指2004年1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下發后新組建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但經營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

(2)當年新安置的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含)以上;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鎮安置條件,并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士官和義務兵。

職工總數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人數總和。

(3)新辦服務型企業與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

3.報送資料:

(1)減免營業稅的書面申請報告;

(2)《營業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3)《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

(4)《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

(5)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6)企業與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7)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4.優惠期限:自新辦服務型企業成立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七、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

1.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軍隊轉業干部 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財稅〔2005〕18號)。

2.減免條件:

(1)享受稅收優惠的必須是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鎮安置條件,并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士官和義務兵。

(2)從事個體經營。2005年3月1日以后,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是指其雇工7人(含)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建筑業、娛樂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從事個體經營雇工8人(含)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注明為個體工商業戶,均按照新辦的服務型企業的規定享受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

3.報送資料:

(1)減免營業稅的書面申請報告;

(2)《營業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3)《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

(4)《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

(5)從業人員花名冊;

(6)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4.優惠期限: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 3年內免征營業稅。

八、新辦企業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

1.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軍隊轉業干部 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財稅〔2005〕18號)。

2.減免條件:

(1)2003年5月1日后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而新開辦的企業;

(2)安置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

企業總人數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人數總和。

(3)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3.報送資料:

(1)減免營業稅的書面申請報告;

(2)《營業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3)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4)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5)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4.優惠期限: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

1.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軍隊轉業干部 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財稅〔2005〕18號)。

2.減免條件:

(1)享受稅收優惠的必須是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

(2)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3)從事個體經營。2005年3月1日以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是指其雇工7人(含)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從事個體經營雇工8人(含)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注明為個體工商業戶,均按照新開辦的企業的規定享受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

3.報送資料:

(1)減免營業稅的書面申請報告;

(2)《營業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3)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4)從業人員花名冊;

(5)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

4.優惠期限: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附件2

備案類減免稅

備案類減免稅是指需到稅務機關備案的減免稅項目。

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所報送的資料除《營業稅減免稅登記備案表》外,其他資料均為復印件;所報送的資料為一式一份(其中《營業稅減免稅登記備案表》一式三份)。

一、技術轉讓、開發。

1.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273號)、《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

2.減免條件:

(1)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收入。

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是指自然科學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業務。

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

3.報送資料:

(1)《營業稅減免稅登記備案表》;

(2)財務會計報表或反映收支情況的其他材料;

(3)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的書面合同;

(4)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相關聯的證明材料;

(5)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可不提供(2)所列資料。

4.優惠期限: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登記備案后,按次免征營業稅。

二、個人購買住房銷售

1.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

2.減免條件:2011年1月28日后,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

普通住房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面積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在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價格的1.2倍以下。

3.報送資料:

(1)《營業稅減免稅登記備案表》;

(2)購買住房時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

(3)銷售住房合同或協議;

(4)居民身份證。

4.優惠期限:2011年1月28日以后,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按次免征營業稅。

三、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1.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

2.減免條件:

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離婚財產分割;

(2)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3)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3.報送資料:

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在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時,納稅人除提供房屋產權證、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見附件8)外,還應區分以下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屬于繼承不動產的,繼承人應須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

(2)屬于遺囑人處分不動產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須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

(3)屬于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須提交證明贈與人和受贈人撫養關系或者贍養關系的人民法院判決書、由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

(4)屬于其它情況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受贈人應須提交證明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人民法院判決書、由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上述證明材料必須提交原件。

4、優惠期限:2009年1月1日以后,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按次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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