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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河北省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修訂稿)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08-14 00:00:00    點擊:分享:

冀地稅發〔2010〕29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征收局:

現將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修訂稿)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單項施工項目比對計算單

2.周轉材料攤銷計算單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河北省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建筑安裝企業的經營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河北省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從事建筑安裝勞務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以下統稱納稅人)。

第三條 建筑安裝勞務主要包括:

(一)建筑。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作業在內。

(二)安裝。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在內。

(三)修繕。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四)裝飾。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五)其他工程作業。指上列工程作業以外的各種工程作業,如園林、綠化工程、代辦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構筑物、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第二章 納稅管理

第四條 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第五條 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發生的下列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報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審批):

(一)財務會計制度;

(二)周轉材料攤銷方法;

(三)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預計凈殘值、;

(四)成本核算方法;

(五)存貨核算方法;

(六)會計核算軟件;

(七)“五險一金”提取比例;

(八)符合條件的資產損失扣除;

(九)稅收優惠事項;

(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完整地保存10年以上。

第七條 納稅人必須在地稅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地稅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第八條 納稅人按《河北省地方稅收業務工作規程》(2010版)“1.1.1.7 建筑業項目登記”的要求辦理項目登記后,為加強企業所得稅源泉控管,納稅人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必須編制《單項施工項目比對計算單》(附件1)、《周轉材料攤銷計算單》(附件2),作為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表的附表一同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第九條 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第十條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整。

第三章 收入總額管理

第十一條 納稅人的收入包括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分為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和稅法上視同銷售的收入。營業收入包括工程價款收入,勞務、作業收入,產品銷售收入,設備租賃收入,材料銷售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和出售凈收益,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罰款收入以及其他非營業收入。視同銷售收入是指納稅人將自產或外購產品(商品)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按稅法規定應確認的收入。

第十二條 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建筑企業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三條 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一)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測量;

2.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

3.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

(三)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第十四條 對建筑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提供主要材料的納稅人,不論財務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以材料撥付單(調撥單)或單項工程取費表上記載的內容來確定當期實現的營業收入。

第十五條 當納稅人提供勞務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時,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核定其工程進度,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當期收入。

第四章 稅前扣除管理

第十六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取得收入直接相關且符合經營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包括:

(一)成本,即生產、經營成本。是指納稅人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二)費用,即納稅人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三)稅金,即納稅人發生的除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準予稅前扣除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四)損失,即納稅人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五)其他支出,即納稅人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以外的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七條 納稅人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應遵循真實、合法、合理的扣除原則。準予扣除的成本和費用支出,應遵循與應稅收入相配比的原則,并按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施工成本的確認與計量。

(一)人工費用的管理

1.主管地稅機關應要求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時,提供施工預算定額、生產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名單及工資計算單等資料。雇用臨時工的,企業還應將其身份證復印件和勞動合同關系證明存檔備查。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詳細審查施工項目中的人工費定額是否與工資計算單中的工薪額有差異,對符合工薪條件的支出允許扣除。

2.對無勞動合同關系的臨時用工支付的費用,不得作為工資支出,而應作為勞務費支出,并到主管地稅機關代開發票,否則不予扣除。

3.建筑企業在次年匯繳申報結束前(次年5月31日前)補發報告年度已經提取但尚未實際發放的工資,應當視同報告年度實發工資,準予在計算報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二)材料費用的管理

1.主管地稅機關應要求納稅人提供單項施工項目預算定額,并存檔備查。

2.納稅人要實行定期盤點制度,年終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結存材料匯總表”,并作為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附表,以便地稅機關準確核查經營成本中的材料費用。

3.納稅人應將周轉材料的攤銷方法及時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同時主管地稅機關要建立企業周轉材料攤銷臺賬,以監督企業是否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進行攤銷。

4.嚴格審查企業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不得扣除。

第十九條 納稅人超過稅法規定標準扣除的各項成本、費用和損失,應調增其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主要項目包括:工資薪金支出、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公益救濟性捐贈、提取的折舊費、無形資產及長期待攤費用等。

第二十條 納稅人報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已作為壞賬扣除的應收款項,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一律調增收回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一條 對稅法不允許扣除但納稅人已作為扣除項目扣除的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非公益性捐贈支出,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各項支出等,應一律調增其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章 資產的稅務處理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納稅人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按照直線法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稅前扣除。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不得計算折舊在稅前扣除。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裝修支出,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不低于3年的期限分期攤銷。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按直線法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稅前扣除。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納稅人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成本,準予稅前扣除。

第六章 總分支機構管理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在中國境內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可實行匯總繳納。

第二十九條 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省經營納稅人應嚴格執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省內跨市總分機構,按總機構統一計算的企業所得稅款進行分配,總機構繳納50%,各分支機構繳納50%,分支機構具體分攤比例按總局《辦法》規定確定,財政不再設立專戶。

居民企業在同一設區市內跨縣(市、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場所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由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自行制定。

第三十條 既跨省又省內跨市經營的總分支機構,按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的規定執行,不執行省內跨市經營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相關規定;既省內跨市又市內跨縣(市、區)經營的總分支機構,按省局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規定執行,不執行市內跨縣(市、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二級分支機構是指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總機構應及時將其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報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并向其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及時出具有效證明(支持證明的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級分支機構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由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二級分支機構進行審核鑒定,督促其及時預繳企業所得稅。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設立的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其企業所得稅按下列規定進行征收管理。

(一)跨省、省內跨市經營的項目部的稅收管理

1.納稅人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2.納稅人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設區市內跨縣(市、區)經營的項目部的稅收管理,由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自行確定。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納稅人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五條 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 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所得稅的納稅人,其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第三十七條 總機構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其分支機構(項目經理部)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征收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對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正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真實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查,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后,實行查賬征收。

第三十九條 對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一律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包括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和定期定額征收兩種方式。

建筑安裝企業的應稅所得率為5%至20%,具體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第四十條 納稅人的征收方式(不包括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實行一次性確認制度,以后年度征收方式不變的納稅人,不再履行核定手續。若以后年度納稅人要求變更所得稅征收方式的,由納稅人在每年6月底之前提出申請,縣級地稅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重新核定完畢。

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直接通過《納稅事項輔導記錄》確定,并按冀地稅函〔2008〕16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實行查賬征收的建筑安裝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會計核算制度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制度的要求,其經營收入和經營成本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核算;

(二)經營核算工作程序規范、合理。

1.從單位施工合同簽訂到工程竣工收回全部決算工程款止,能夠實行全程監控;

2.工程項目施工設計、質量控制、財務收支、成本控制計劃等資料完整;

3.年度終了,能夠準確提供已完工程量、未完工程量、竣工決算等情況;

4.單個工程項目的成本必須單獨核算,并在賬簿上單獨反映;

5.建立材料、存貨定期盤點制度(每年至少盤點一次)。

第四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計征企業所得稅。

(一)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總額的。

(二)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的。

(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第四十三條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以下規定執行: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稅所得率。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或稽查部門檢查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增減變化超過20%的,應及時調整應稅所得率。

第四十五條 納稅人取得工程收入時,必須憑所在地設區市地方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建筑業專用發票結算工程款。納稅人未按規定使用專用發票收取工程款的,稅務機關應按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納稅人外出經營,在施工所在地辦理報驗登記時,除提供《外管證》以外,還需提供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表》。

在《河北省地方稅收業務工作規程》(2010版)的“1.1.1.4 報驗登記”中增加相應內容。

第四十七條 對企業所得稅在國稅管轄或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辦理報驗登記的外埠納稅人,施工項目所在地地稅機關在代開發票時,一律不得預征企業所得稅。

對其他的外埠納稅人,施工項目所在地地稅機關在代開發票時,應預征企業所得稅。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應按照《征管法》和《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預繳稅款。在年度終了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并辦理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第四十九條 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少繳稅款,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拒絕提供有關納稅資料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各設區市、縣(市、區)地稅機關之間,應建立規范的企業納稅信息資料傳遞制度,將總分機構信息、代開發票、征收流轉稅、所得稅等情況及時傳遞,以加強對流轉稅、所得稅的控管。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有關應稅收入、稅前扣除項目 的確定及其他未盡稅務事宜,應依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執行。原《河北省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冀地稅發[2004]84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單項施工項目比對計算單

企業名稱: 施工項目: 金額單位:萬元

項 目

預算金額

實際發生額

實際/預算

備注

直接成本

 

 

 

 

其中:人工費

 

 

 

 

材料費

 

 

 

 

機械使用費

 

 

 

 

其他費用

 

 

 

 

間接成本

 

 

 

 

其中:低值易耗品攤銷

 

 

 

 

管理費用

 

 

 

 

其中:養老保險基金

 

 

 

 

財務費用

 

 

 

 

利潤總額

 

 

 

 

稅金及附加

 

 

 

 

定額測定費

 

 

 

 

開工日期: 施工項目完工程度: % 竣工日期:

注:1.本表由建筑安裝企業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填列;

  2.本表一式兩份,企業留存一份,主管地稅機關留存一份。

附件2

周轉材料攤銷計算單

企業名稱: 所屬日期: 單位金額:萬元

項目

購入金額

攤銷金額

剩余金額

備 注

模板類

安全網

架料類

其它類

合 計

注:本表由建筑安裝企業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填列,一式兩份,企業留存一份,主管地稅機關留存一份。周轉材料攤銷方法有3種,企業可固定選擇其中之一。

1.分次攤銷法:根據使用次數,計算每次攤銷額。

2.分期攤銷法:根據使用期限,計算每期攤銷額。

3.定額攤銷法: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規定的消耗定額,計算攤銷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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