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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4-01-20 00:00:00    點擊:分享: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4號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于2013年2月25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實施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未納入《辦法》的幾種相關憑證的使用
稅務機關按照《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181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號)收取稅務代保管資金時使用的《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及“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當場收繳罰款時使用的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以下簡稱當場處罰罰款收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開具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及“車購稅征稅專用章”,繼續執行原有規定。
稅務機關應當將《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當場處罰罰款收據、《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納入稅收票證核算范圍,并且參照《辦法》的規定,對《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及當場處罰罰款收據按照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進行管理。
納稅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繳納稅款后,銀行為納稅人打印的《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和納稅人通過稅務機關網上開票系統自行開具的《電子繳款憑證》,不屬于稅收票證的范疇,但是,經銀行確認并加蓋收訖章的《電子繳稅付款憑證》、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無誤的《電子繳款憑證》可以作為納稅人的記賬核算憑證。
二、關于幾種稅收票證的使用管理
(一)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的使用管理
《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數據電文稅收票證,不包括存儲在稅收征管系統中紙質稅收票證的電子信息。
(二)《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的使用管理
已經取得購進貨物的《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的企業將購進貨物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時,應當由銷貨企業憑已完稅的原購進貨物的《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第二聯(收據乙)或已完稅的原購進貨物的《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第一聯,到所在地的縣(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稅務機關開具《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時,必須先收回原《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第二聯(收據乙)或原《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第一聯。
(三)稅收完稅證明的使用管理
1.稅收完稅證明分為表格式和文書式兩種。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的其他情形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表格式;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文書式,文書式稅收完稅證明不得作為納稅人的記賬或抵扣憑證。
2.《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扣繳義務人已經向納稅人開具的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是指記載車船稅完稅情況的交強險保單、記載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完稅情況的利息清單等稅法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能夠作為已完稅情況證明的憑證。
3. 《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是指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連續期間的納稅情況匯總開具完稅證明的情形。稅務機關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開具完稅證明時,必須確保納稅人繳、退稅信息全面、準確、完整,具體開具辦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4. 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為納稅人開具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核實稅款繳納情況后,應當為納稅人開具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
(四)《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的使用管理
稅務機關、代售人銷售印花稅票應當同時開具《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稅務機關印花稅票銷售人員、代售人向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票款結報繳銷時,應當持《印花稅票銷售憑證》一并辦理。
三、關于稅收票款的結報繳銷
(一)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按照《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手續時,應當填制《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連同所收取的稅款或稅款匯總繳庫的相關憑證(《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或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向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稅款的結算和稅收票證的結報繳銷,核對無誤的,雙方互相簽章并登記《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代征代售人和扣繳義務人還應當報送代征、代扣稅款報告表,用于對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稅款的核算及手續費的支付管理。
(二)有條件的地區,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引導代征代售人和扣繳義務人報送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稅款電子明細清單,列明納稅人名稱、稅種、稅目、稅款所屬期、稅額、已開具稅收票證字號等。
四、關于新稅收票證式樣的啟用時間
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稅務機關統一啟用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辦法》制發的新稅收票證式樣,國家稅務總局根據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制發的稅收票證式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子繳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55號)制發的稅收電子轉賬專用完稅證式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開具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63號)制發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式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契稅納稅申報表、契稅完稅證〉式樣的通知》(國稅發〔1997〕177號)制發的契稅完稅證式樣同時廢止。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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