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2號
現將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成本利潤率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條第(三)項“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的規定,我省核定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的成本利潤率由各市地方稅務局結合本地實際,區分不同稅目(行業),在5%至30%的幅度內確定,并報省局備案。
二、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的“誠意金”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銷售商品房過程中,以各種名目收取的誠意金、訂金、看房費等費用以及銷售購房卡、選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項,均屬于預收性質的款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預收房款相同,為收到款項的當天。
三、關于部分代理業務計稅營業額的確定問題
(一)從事貨運代理業務的納稅人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以下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據此申報繳納營業稅。
1.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運輸費、保險費、港雜費、報關費、出入境檢驗檢疫費、倉儲費、裝卸費等發生在運輸標的物上的費用以及經各市地方稅務局確認的其他費用。
2.將其貨代業務再委托其他貨代納稅人代理所支付的費用。
(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納稅人,由總機構向各保險公司統一收取代理服務費,并統一開具發票的,總機構以其向各保險公司統一收取的代理服務費減除撥付給各分支機構代理服務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據此申報繳納營業稅。各分支機構以取得的由上級機構下撥的代理服務費為計稅營業額,據此申報繳納營業稅。
(三)從事會議代理業務的納稅人,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組織會議代付的交通、住宿、餐飲、會議場地、代購會議用品及制作會議材料等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據此申報繳納營業稅。
(四)從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的納稅人代售飛機票及保險,以其取得的手續費為計稅營業額,據此申報繳納營業稅。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