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將《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予以發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2009年度尚未進行境外稅收抵免處理的,可按本公告計算抵免。
特此公告。
附件: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七月二日